2015年3月,万隆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万隆公司开发的两套房屋。同时,李某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未向万隆公司支付首期款,银行向李某发放按揭贷款。万隆公司向李某提供偿还按揭贷款所需资金。后其无力支付,李某以自有资金继续偿还。
2020年11月18日,万隆公司破产,天地正担任管理人。
2022年4月,李某向中山中院提起两案诉讼【(2022)粤20民初239-240号】,请求解除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万隆公司代其偿还贷款本息等。
11月26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4月28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按揭贷款合同解除,驳回李某其他诉请。
两案审理中,管理人依法答辩: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的购房合同依法无效,按揭贷款合同依法应一并解除,但不应免除李某偿还贷款的义务。二审判决支持了上述观点。
两案胜诉,展现了天地正一级管理人的风采,依法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