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作为管理人代理的南沙职业公司与江西康诚德公司个别清偿案,二审胜诉【(2022)粤01民终8327号】。
2017年9月14日,南沙职业公司与江西康诚德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同年11月22日,江西康诚德公司依约向南沙职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20年10月12日,南沙职业公司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但南沙职业公司仍于10月16日向江西康诚德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43万余元。
管理人认为,南沙职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个别清偿,故依法起诉江西康诚德公司,要求其退回履约保证金43万余元。
一审中,江西康诚德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已经特定化,其有权行使取回权。虽然管理人主张履约保证金系转入南沙职业公司的基本户,并未以封金、保证金账户等形式特定化,江西康诚德公司无权行使取回权,但一审法院仍支持江西康诚德主张,驳回我方诉讼请求。
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后,管理人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管理人主张,认为43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未特定化,江西康诚德公司无权行使取回权,应当向南沙职业公司退回款项。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展示我所作为管理人的专业水平,也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