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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管理人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债权人移出破产沟通微信群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20|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159号“王俊杰与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裁判要旨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与法院、债权人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依托于现代通讯方式的社交软件与法院、债权人沟通、交流。就本案而言,管理人建立微信群,仅是作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相互之间沟通、交流的一种渠道,并不是所有债权人均加入微信群,且债权人承认相关材料通过QQ群均能收到并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微信群管理员对微信群负有管理责任、应当规范群成员的群聊行为,管理人以债权人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将其移出涉案微信群,系其职责范畴,没有证据证明此举损害了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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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案件事实
       王俊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正律所立即恢复王俊杰在涉案微信群的群成员身份;2.判令天正律所停止侵犯王俊杰知情权,并将涉案微信群的信息完整的传达给王俊杰;3.判令天正律所向王俊杰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天正律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8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胡永进等对泰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天正律所担任管理人。2015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裁定泰丰公司重整。双方当事人确认王俊杰对泰丰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已经由管理人登记入册,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为方便泰丰公司债权人、管理人、法院之间就泰丰破产案的沟通交流,应债权人的申请,建立了涉案微信群,并由天正律所曹春林律师负责涉案微信群的日常管理。王俊杰曾是涉案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6月30日10:58,涉案微信群中有成员发言称“要么给钱,要么炸掉,说重整给钱,就是违章建筑,不值钱,说炸了又说值钱。大楼所有债权人都是股东,我送一块泰山石刻上大家认养绿地的名字,万古流芳”,后王俊杰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言称“哈哈哈哈……我看行,把绿地变成公园,告诉南来的北往的人,这里曾经是一座大楼,违章了20年无人管,经过所有人债权人努力,让大家呼吸到更过新鲜的空气”,后王俊杰被管理人移出涉案微信群。
       庭审中,天正律所陈述称,天正律所为泰丰破产案专门建立有QQ工作群,用以发布案件信息。王俊杰陈述称,其是天正律所所称的QQ工作群的成员,但在该QQ工作群无法获知其他债权人的意见。
      诉讼中,王俊杰还提交了涉案微信群的诸多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王某的书面证言,以证明涉案微信群是一个集信息发布、意见收集、法院与管理人和债权人互相沟通等功能的共享平台,泰丰破产案审理法院及债委会对涉案微信群寄予厚望,希望涉案微信群的功能能够向债权人期待的方向发展,但管理人工作不力、任意胡为、编造虚假事实、虚假陈述、诬陷王俊杰、欺骗法院,对债权人的信息沟通不畅,没有发挥涉案微信群应有的作用。天正律所提交了《管理人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管理人关于机电事项的说明》、EMS快递寄出清单,以证明涉案微信群的群规内容、管理人管理涉案微信群的实例及管理人向债权人邮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文件、通知。
      二审期间,王俊杰向二审法院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一、2021年7月1日至11月25日天正律所QQ群截图,共4张;证据二、2021年7月1日至11月25日涉案微信群聊天截图,共36张。证据一、二用以证明QQ群和微信群的内容并不同步,天正律所并未将所有信息向王俊杰送达,天正律所反复向法庭撒谎。证据三、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25日涉案微信群5张微信截图。用以证明债权人连续多次在群中要求天正律所公示法院的裁定,天正律所置之不理。证据四、2022年2月3日涉案微信群截图,共2张。用以证明债委会委员胡永进在北京冬奥会、疫情肆虐期间公然在涉案微信群里发布经微信管理平台审核确定过的“涉及使用煽动、误导、违背客观事实的文字、图片、视频,捏造社会热点、歪曲历史事件、混淆公众视听”的内容,天正律所并没有将其移出群外。进一步证明,天正律所对待不同债权人两个态度,双重标准。天正律所认为王俊杰二审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同时认为哪些内容发布哪些不发布,破产清算管理人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公示的,所有的信息都在QQ工作平台上发布。涉案微信群,只是一个辅助工作平台,并不是所有债权人都愿意参加,参加的则要遵守相应的规则。
       经询问,王俊杰承认在2020年6月30日另有债权人在微信群里表示要把债务人的大楼炸掉时,其进行了回应。但称另外债权人说的炸掉,其理解是拆掉,因此说了那些言论,没有主观恶意。王俊杰认可天正律所在QQ群发布的文件她都能看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俊杰已经参加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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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俊杰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泰丰公司破产案已由一审法院受理,并正在审理中,天正律所在泰丰破产案中担任泰丰公司的管理人,王俊杰是泰丰公司的债权人,天正律所、王俊杰均应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与法院、债权人进行沟通、交流,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通过现代通讯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但是破产法并未规定必须通过依托于现代通讯方式的社交软件与法院、债权人沟通、交流。就本案而言,天正律所建立涉案微信群,作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相互之间沟通、交流的一种渠道,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天正律所以王俊杰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将王俊杰移出涉案微信群,没有证据证明此举损害了王俊杰作为泰丰破产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王俊杰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泰丰公司破产案已由一审法院受理,并正在审理中,天正律所在泰丰破产案中担任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王俊杰是泰丰公司的债权人,天正律所、王俊杰均应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与法院、债权人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依托于现代通讯方式的社交软件与法院、债权人沟通、交流。就本案而言,天正律所建立涉案微信群,仅是作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相互之间沟通、交流的一种渠道,并不是所有债权人均加入微信群,且王俊杰承认相关材料通过QQ群均能收到并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微信群管理员对微信群负有管理责任、应当规范群成员的群聊行为,天正律所以王俊杰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将王俊杰移出涉案微信群,系其职责范畴,没有证据证明此举损害了王俊杰作为泰丰破产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俊杰要求恢复其在涉案微信群的群成员身份的判决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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