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西昌市支行、越西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案(2024)最高法执监564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依照上述规定,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的,应将此部分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出去,通过刑事案件执行程序退赔给有关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德阳中院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名下资产作为刑事判决确定的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关于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判决确定的执行范围。《刑事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为2016年10月9日德阳中院作出的16-2号判决以及2016年10月21日该院作出的(2015)德刑一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16-4号判决)。其中,16-2号判决主文明确载明:“一、被告人苏活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十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及时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并继续追缴涉案财物”。16-4号判决主文明确载明:“一、被告人马金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及时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责令被告人马金彪退赔,并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包括水电站在内的涉案所有财产,在本案刑事侦查阶段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移交德阳中院处置,德阳中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财产予以继续查封。基于以上事实,上述涉案财产可以明确对应为16-2号判决、16-4号判决主文载明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本案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关于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的财产范围内容明确、具体,德阳中院系依照判决主文内容,对前述登记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名下的涉案财产予以执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关于涉案财产是否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依照上述规定,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的,应将此部分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出去,通过刑事案件执行程序退赔给有关被害人。因此,对于四川某某西昌支行关于法院已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某甲公司资产并解除执行措施、移送破产受理法院执行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佛山南风古灶)
此外,四川某某西昌支行主张涉案水电站系由其发放贷款建设而成,该项主张指向刑事判决关于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名下涉案资产认定为应当追缴、退赔财产的内容,实际系对本案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不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佛山东平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