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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盘点个人破产十大关键问题,详解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发布时间:2021-08-23|作者: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7月19日中午,深圳的梁文锦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裁定书,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中国境内首宗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

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这一境内第一宗个人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深圳中院于7月2日裁定确认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564216.91元。

其间,6月22日,梁文锦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8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88.89%(有1名债权人投票反对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破产十大关键问题

曹启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一、债权人对重整方案满意吗?

曹启选: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共有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确认无异议,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10家债权人的债权,另有一笔债权因债权人主体资格不符没有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有9家债权人到场参会,其中有8家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投了赞成票,代表的债权额超过了90%,通过率非常高。可见,大多数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是满意的。

二、梁某某案作为境内个人破产第一案,是不是法院精选的结果?

曹启选:其实首批裁定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5宗案件中,梁某某案的进度一开始不是最快的。但他本人及其家属十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特别是他提出的三年还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诚意十足,债权人也接受。这样一来,案件的推进比较顺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候就具备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并且高票通过,就成为首宗案件。

从案件典型意义上讲,我们认为“首案”也有助于社会正确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要求免除余债的请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不能将个人破产等同于免债制度。这个案件刚好吻合立法导向,具有相当的示范作用。

三、深圳破产法庭目前收到多少宗个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了多少宗?

曹启选:在广东省高院的领导下,深圳中院开发“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所有个人破产申请实现了100%在线提交。截至7月16日,“深破茧”系统收到了615件申请。我们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梳理,面谈了230多名申请人,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200多宗申请做退回处理。这些被退回处理的申请,有的申请人不在深圳居住,有的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没有达到“连续满三年”的条件,还有的申请人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赌博等导致破产,也有的申请人不符合“诚实而不幸”的要求。

目前深圳破产法庭对先后3批共计30宗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正式受理了7宗破产申请。个人破产处于中央授权的试点阶段,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确保平衡好改革力度和系统稳定的关系。

审查破产申请跟受理破产申请不是一回事儿。目前裁定启动破产程序的只有7宗案件。其中,梁某某破产案是我们受理的第一宗破产案件,也是我们办结的第一宗破产案件,其他6宗案件还在办理中。同时,梁某某破产案也是第一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将来还会有第一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第一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四、梁某某作为“第一案”的债务人,原先申请的是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后变更为重整程序。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对债务人、债权人的影响是不是也不同?

曹启选:是的。个人破产程序有三种,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法院对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标准的掌握是最严格的,必须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诚信程度、破产原因和还债能力。破产清算对个人的影响也是最大的,首先是除豁免财产外,个人财产以及未来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来清偿债务,其次是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任职限制等,第三是对个人信用也会有较大影响,不利将来的经营活动——一个人欠了很多债,结果都没还或只还了一些,以后机构和个人对他的信用评估就会降低。

同时,个人破产清算对债务人“再生”的障碍也更大,体现在启动“再生”的时间通常较长。个人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监督非常严格——债务人在三至五年内都会被严格地限制其超过标准的消费行为,要求其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准,不能进行较大宗的买卖投资、申请高于1000元的借款要向出借人披露等等,家人和子女的生活当然也会受到影响。并且,在此期间内,债务人的收入、支出也需要按月主动登记并依法公开。

而重整程序则不同,重整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以梁某某案为例,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他只需偿还本金,免去了不断累计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不这样,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可能连利息和滞纳金都还不起,债务会一直滚雪球,债务人被压垮。同时,这笔债务也可能会成为债权人的一笔烂账。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双赢的结果。

在清算程序中,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而在重整程序无需宣告债务人破产,不能将债务人称为破产人,从这一点说,债务人只是到了破产边沿。债务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也会使其信用获得肯定,其努力还债的表现还有可能给其信用加分。另外,从影响上看,为了尽早地促进债务人经济上的“再生”,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解除对债务人消费行为、任职资格的限制。债务人及其家人也可以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通过重整程序来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有好处,有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节约社会资源,是“共赢”的结果。我们也希望申请人能够选择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去化解清理债务问题,尽力偿债,尽快实现经济上的“再生”。

如果通过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则不利于债务人尽早恢复信用,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高效受偿。就这个问题,我们也加强了宣传引导,并且收到了明显效果。近期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申请重整与和解所占比例比前期增加了许多,第三批进行立案审查的15宗申请有重整或和解申请12宗。

个人破产程序清算VS重整

破产清算对个人影响最大,首先是除豁免财产外,个人财产以及未来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来清偿债务,其次是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任职限制等,第三是对个人信用也会有较大影响,不利将来的经营活动。个人破产清算对债务人“再生”的障碍也更大,体现在启动“再生”的时间通常较长。

重整程序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债务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也会使其信用获得肯定,其努力还债的表现还有可能给其信用加分。从影响上看,为了尽早地促进债务人经济上的“再生”,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解除对债务人消费行为、任职资格的限制。债务人及其家人也可以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五、个人破产首案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其他案件相比是不是也不同?

曹启选:个人破产案件法律文书,有些是独有的,如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履行个人破产程序义务告知书等,有些是企业破产也有的。与企业破产法律文书相比较,我们对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作了一些改变,主要是从智能化生成文书和增加破产审判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的角度来考虑的。

比如,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裁定书中,首先列举了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破产原因及经过、债权债务清册、财产清册、纳税记录和诚信承诺书,其次是债务人对破产原因及经过的陈述,最后是法院的处理意见。为什么这么写?债务人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关键一环,在办理破产过程中或者在将来终结破产程序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陈述有虚假,存在破产欺诈行为,是要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的。

同时,通过裁定书,也让社会看到,我们为什么受理破产申请,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依据是什么,这有利于提升破产审判公信力。债务人既然申请了破产,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情理解,就需要完完整整地申报所有内容并做出诚信承诺。梁某某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我们也同时送达通知书给梁某某,要求其按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履行,同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继续履行申报义务,这样才能最终依法免除梁某某未清偿的剩余债务。

六、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纵容老赖?

李曙光: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一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二者,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七、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债了?

李曙光:不能简单这么说。个人破产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要采取清算与重整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这个豁免还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则是豁免其一部分债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本身就没有能力归还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给其一个解脱债务的机会,所以并不是简单的不还债。

八、通过该案,我们如何理解“诚实而不幸”这五个字?

曹启选:以梁某某案为例,我们从这几个角度判断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

第一,梁某某创业失败,导致家庭背负了无法摆脱的沉重债务,这是创业者承担的市场风险;

第二,梁某某所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经过法院核查、管理人调查,证明是真实的,损失也是真实的,损失及支出与债务数额基本吻合;

第三,梁某某破产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其家属也积极配合调查,保证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这期间梁某某也积极遵守了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等《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梁某某努力挣钱还债。创业失败后,他马上重新找了工作,没有试图逃债。尽力还债,是债务人诚实的一个重要体现。

特别要提到的是,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这是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通过的原因。我们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强调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对管理人办理破产进行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合理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破产审判的公信力。

九、从“个人破产第一案”中,我们怎样认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曹启选:我认为,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在深圳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之前,我国境内只有企业方面的破产法律法规。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作为市场主体在破产后无法获得拯救及退出,无法得到公平保护;企业破产案件涉及个人破产的,也只能是“半拉子工程”,不利于保护企业家、创业者精神。

第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债务能否得到及时有效清理,债权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很显然,目前有大量的个人债务是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清理的。

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创新创业或者遇到不幸事件背负债务而陷入无法摆脱困境的债务人,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尽力去拯救他们,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保障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他们背负巨额债务后,往往一个家庭都栽进去了,甚至影响到对老人的扶养、对孩子的教育。促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经济上实现“再生”,无疑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有重大意义的。

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为涉及个人债务人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同时可以推动金融机构完善信用评估、贷款发放、风险控制机制,促进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第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是个人的重要财富,在现代社会个人参与交易的活动频繁,信用更显得重要,个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表现必然是与个人信用挂钩的。我们通过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和宣传,要向社会传递一种导向: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十、从目前深圳的个人破产实践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快完善?

曹启选:建立符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非一时之功,初期探索尤为艰难。坦率地讲,面对大量申请、复杂的债务构成等情形,配套制度欠缺,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与140多名申请人进行了逐一面谈,破产法庭其他法官与80多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来自第一手的感受对于个人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我深切感受到,个人破产制度要加快探索推进,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是重中之重,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谈到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方面,比如,由于缺乏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整理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比较混乱,但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的辅导制度,导致法院审核申请材料、办理个人破产案件推进缓慢。再比如,和解程序是清理债务人债务比较好的方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专门规定了和解程序,与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相比有重大创新,不仅有庭内和解的规定,还预留了庭外和解与庭内确认的接口,就是为了将来完善和解制度而作出的规定。许多债务人其实就是想要获得债务纾缓,并没有想着进行破产清算,但目前和解制度还没完善,庭外和解工作还没有开展。和解前置程序有利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是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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