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10个典型案例,涉及创新产业技术保护、护航新能源产业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重大项目实施、企业破产重整等内容,充分展现了广东法院依法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维护统一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市场主体规范发展的司法实践和担当。
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金融、商事、破产等一审案件113.74万件,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追回拖欠企业账款1953.71亿元。广州、深圳等地法院7个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事例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推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一、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促进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二、某投服中心与瑞某集团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纠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三、某科技公司跨省认购司法碳汇案
——实现环境治理与企业发展双赢
四、某吊装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壮大
五、“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六、涉某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系列行政案
——护航千亿级绿色化工项目落地建设
七、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保障重点文旅项目规划落地
八、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助推关联民营企业涅槃重生
九、广某集团司法重整案
——促推重点上市公司走出困境
十、199名投资者与欧某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调审结合促成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共赢
一、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促进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二、某投服中心与瑞某集团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纠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三、某科技公司跨省认购司法碳汇案
——实现环境治理与企业发展双赢
四、某吊装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壮大
五、“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六、涉某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系列行政案
——护航千亿级绿色化工项目落地建设
七、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保障重点文旅项目规划落地
八、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助推关联民营企业涅槃重生
九、广某集团司法重整案
——促推重点上市公司走出困境
十、199名投资者与欧某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调审结合促成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共赢

(广州塔)
一、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促进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基本案情】
某网络技术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某信息科技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仅包含微博网页上公开的数据,还有在微博网页上不展示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付费才能完整阅读的“V+会员文章”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8亿次。某网络技术公司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对外售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某网络技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某信息科技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某网络技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且作出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本案既严格保护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又对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作出规则指引,体现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为健全便捷高效安全的数据流动机制、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某投服中心与瑞某集团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纠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基本案情】
摩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摩某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累计向控股股东瑞某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超过2.4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控股股东日常费用或工资方面。2022年9月,某投服中心针对该资金占用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摩某公司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另,瑞某集团于2022年9月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2023年7月宣告破产,同年9月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摩某公司股份,且摩某公司存在怠于追究瑞某集团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故某投服中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瑞某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占用摩某公司资金本金2.4亿元及利息,应当予以返还,并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其他董监高依据身份、职责、行为不同,分别对占用资金100%、70%、履职期间10%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获胜诉判决的案件,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股东代表诉讼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衔接、董监高个人责任形式和范围进行了有益探索。人民法院通过确立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司法审查标准,判令董监高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精准追责,严惩“首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某科技公司跨省认购司法碳汇案——实现环境治理与企业发展双赢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科技公司因经营需要扩大生产线时未按照要求办理环境评价验收手续,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且正处于上市筹备阶段。虽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未造成明显环境损害后果,若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可能引发“企业经营受损、地方营商环境受创、生态环境修复未落实”的三重负面影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经综合研判后,决定暂缓行政处罚,并依托联动协作机制,将案件通报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创新运用司法碳汇跨省协作机制,通过与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远程会商,提出“碳汇替代性修复+正向激励”的解决方案,引导某科技公司跨省认购碳汇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4年12月,在两地法院共同见证下,某科技公司与贵州省剑河县某林业公司签署《碳资产交易合同》,完成全国首单跨省司法碳汇交易,认购剑河县司法碳汇1176吨(价值10万元),并现场交付全国首张司法领域跨省林业碳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据此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通过跨省司法碳汇交易化解环境纠纷的创新实践。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创新将碳汇交易纳入司法实践领域,通过构建跨省生态补偿与营商环境协同机制,以促进双方共赢的方式化解行政监管风险,既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要求,又彰显了司法服务营商环境的温度,推动形成“环境违法—生态修复—良性发展—乡村振兴”的良性循环,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四、某吊装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壮大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吊装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某吊装公司就该设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包括码头、船上等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后,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因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某吊装公司因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被拒,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某吊装公司在投保时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某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某吊装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故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某吊装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100万元及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宗涉大型海上风电安装平台保险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障风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经济发展,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司法支撑。

(广州海事法院)
五、“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至2021年9月,红岭创投电子商务公司董事长周某平等人利用“红岭创投”网上平台发行融资标的,累计向48万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090亿元。期间,周某平等人明知公司资金缺口巨大,仍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消费理财”“债权置换”“红盈宝”等虚假借款标的非法集资,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归还融资项目到期本息、维持公司运营等无法产生利润的成本支出。另,周某平利用“投资宝”和“红岭资本线下理财”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肆意使用非法集资款项,集资诈骗逾200亿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逾千亿,投资人多达48万,是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案值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揭示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规律,织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法网,有助于震慑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警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坚守底线、合法融资、诚信经营,有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涉某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系列行政案——护航千亿级绿色化工项目落地建设
【基本案情】
2019年,茂名市引进建市以来最大的民营工业项目——某能源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推进过程中,茂名市电白区某镇部分村民未取得规划或用地许可擅自建设房屋。2022年至2023年,某镇政府依法立案查处,作出限期拆除房屋及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陈某惠等人诉至法院。因部分村民逾期未拆除,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后,陈某明等人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某能源项目搬迁安置一、二审行政案件32件。
【裁判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针对陈某惠等人诉行政处罚案,经协调部分原告撤诉,未撤诉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并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陈某明等人诉强制拆除案,法院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全部和解撤诉。本系列案通过调判结合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征迁的典型范例,关系茂名打造千亿级绿色化工产业集群。在该项目搬迁安置过程中,引发了系列行政案件,影响范围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地方重大项目无法如期建设投产。人民法院遵循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通过调判结合、府院联动,在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行政纠纷,为地方重大项目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保障重点文旅项目规划落地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广州仲裁委员会生效仲裁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6亿元。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位于“观心小镇”的231个商铺及128个车位等财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拟拍卖涉案359处不动产。“观心小镇”是当地政府打造的占地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大型文旅类建设项目,当地政府为维护项目的整体运营,申请法院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处置,并希望能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执行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当地政府、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沟通,兼顾高效实现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和当地文旅招商项目整体性不受影响的两大目标,采取整体拍卖方式成功处置涉案359处不动产,拍卖款1.6亿元及时退还某建设公司。对于剩余934万元迟延履行利息,法院多次与当事人电话、现场和谈,反复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某房地产公司主动履行剩余债务。法院随即解除涉案不动产的查封,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同时保障了“观心小镇”项目继续整体运营。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不动产属于当地政府重点文旅项目。法院在执行中主动服务大局,选择整体拍卖处置涉案不动产,同时贯彻善意文明理念,避免影响涉案不动产的租户正常经营,通过居中调解、化解信任危机,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不仅全额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还为被执行人保留核心资产,有力保障当地重点文旅项目整体规划顺利推进。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助推关联民营企业涅槃重生
【基本案情】
某石化集团投资建设的佳某油田项目作为落实“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产能合作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被列入“中刚果(布)产能合作优先项目清单”,是两国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合作项目。2020年起,受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业务严重受阻,流动资金紧张,无力偿还200亿元负债,1100余名国内外职工面临失业。某石化集团遂向法院申请重整,同步开展审计评估、意向投资人招募等工作,并通过“智融”平台募得共益债务2亿元解决油田困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石化集团的核心资产佳某油田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于2023年7月裁定受理重整,同时指定管理人开展清产核资、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经专项审计,某石化集团与其他9家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法院于2024年3月裁定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制作保障国内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于同年6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建设工程款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显著提升,同时以共益债形式再向刚果(布)投资10亿元,实现佳某油田项目复工,1100余名国内外职工稳住就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直接涉及“一带一路”项目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成功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实质合并重整的标准进行审查,结合重整效率、重整可行性,综合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用时三个月即高效化解债务,维护某石化集团的整体核心资产价值;同时通过共益债融资再向刚果(布)注入新的投资,为项目在宝贵的勘探开采权有效期内复工提供金融支持,为跨国企业重整探索可供借鉴的路径,为巩固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大国地位和形象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广某集团司法重整案——促推重点上市公司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
广某集团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主要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等业务,连续多年在全国行业排名第二,近10年累计纳税总额超40亿元。2020年起,受房地产行业形势等因素影响,广某集团连续三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截至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广某集团负债160亿元,28.6亿元银行债务出现逾期,拖欠职工工资5187万元。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某集团启动预重整机制,指定临时管理人驻点公司,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提前开展清产核资、债权申报、招募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组织协商谈判等工作,为重整做好准备。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裁定受理广某集团重整申请;同年11月,裁定批准广某集团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广某集团重整计划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方式,实现了160亿元债务100%清偿,企业保留上市公司主体资格,重返市场。
【典型意义】
广某集团司法重整案仅用时5个月即成功化解债务160亿元,阻断房企债务风险向下游蔓延,维护上下游企业经营稳定。人民法院创新适用预重整机制,为危困企业量身定制重整方案,优化府院联动,推动民营上市公司成功实现转型升级,4万余名农民工、3800余家供货商、2万余名中小股民权益得到保护,16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实现司法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199名投资者与欧某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调审结合促成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共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因欧某集团存在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深圳证监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其后,深圳证交所给予欧某集团公开谴责的处分。199名投资者依据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交所作出的处理措施,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欧某集团赔偿投资损失合计近1亿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示范案件+损失量化+联动调解”证券群体纠纷化解新模式,选取代表性案件作为首案开庭审理,明确示范案件所认定的共同事实、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同等效力后,紧密联系证券监管部门协助攻坚,促成本系列案的所有投资者与欧某集团达成和解协议。投资者收到赔偿款后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典型意义】
欧某集团是具有全球领先技术水平的光学光电龙头上市公司,因国际环境变化,经营遭遇严重困难,并面临巨额索赔诉讼。人民法院通过选取示范案件,在依法查明违规事实、投资者损失的基础上,促成所有投资者与欧某集团达成撤诉和解协议,欧某集团得以避免因群体诉讼引发信用等级下调、银行抽贷等严重冲击,并于2023年实现扭亏为盈、市值翻倍,有力保障我国高端电子消费供应链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员工、债权人和相关产业链主体多方利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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